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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修订)》获审查批准
发布时间:2021-04-06来源:石家庄文明网

  3月3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修订)》,并将于5月1日施行。《条例(修订)》对市容管理、环境卫生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
  在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、阳台外和窗外,不得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。如果违反,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、美观。发生破损、污损的,应当及时修复;超出设置期限的,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,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今后,如果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瓜果皮核、废纸、烟头等杂物,或者乱倒污水、污物、粪便,乱丢电池、荧光灯管、电子显示屏等有毒、有害物品,将被责令改正,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占道加工、制作的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沿街散发广告、传单的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,责令改正,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重的,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露天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,责令改正,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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